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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建筑面积控制在280㎡以内

2020-05-13 10:41:00来源:南方都市报  

5月12日在广州市第15届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一户一居的认定标准、现有宅基地房屋权属登记原则和新农村建设标准。《实施意见》适用于规范广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居民易地建房管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新农村住宅或村民公寓式住宅:不符合分户要求的。2.存在“一户以上”的情况。(三)将原住所出售、出租或者赠与他人。4.被视为多个家庭的组合并被确认为“一户一房”的每个家庭。5.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居基地归还集体经济组织的。

新批准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

在80平方以内

《实施意见》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建设标准是农村宅基地每户新批准的建筑基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要求,可增加阶梯房和功能房。部分三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应11米,有阶梯房间和功能房间的建筑高度应14米。新建房屋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图纸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在人均土地面积小、无法保证一户一宅的地区,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建筑层数和高度的控制标准。

村民公寓的建设标准也很明确。每个村(居)可以选择一套或多套公寓,每户申请的总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在建造村民公寓时,应考虑在一楼或地下为每个住户安排一个额外的农业机械(车辆)停放位置和工具及设备室。加强对农村住宅建设多种执法方式和方法的控制,包括规范管理村民公寓住宅建设、卫星电影执法和专项执法。镇街道负责履行“两违”检查、监督和查处职责。当发现新的违法行为时,首先通过执法联动机制发挥控制作用,并跟进后续的拆除和整改。

《实施意见》也澄清了责任。对于非法买卖和转让宅基地,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宅基地登记的。超出批准的用地面积或擅自改变位置建住宅的,由相应职能部门按程序撤销或认定相关批准登记文件无效。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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